第四十三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医学学士学位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四十四条 我校将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并公开招生信息,同时在我校网站上公布我校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十五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我校将提前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我校复试录取办法,各院系所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备注说明。
第四十六条 拟录取名单经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如有变动,将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我校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将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章 违规处理及监督复议机制
第四十七条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督查和监管。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将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投诉、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单位进行复议。
第四十九条 考生认为我校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章程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我校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我校将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答复申诉人,如对我校答复存在异议,可向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辽宁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按相关规定向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辽宁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招生过程中,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我校将做相应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0411-86110153
电子邮箱:dyyjszs@163.com
咨询方式:详见《大连医科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二级学院联系方式》(附件5)。
通讯地址: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南路西段9号,邮编11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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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2:《大连医科大学2025年规培类硕士研究生规培基地拟招生计划》 - 副本.pdf】已下载7635次
附件【附件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 - 副本.pdf】已下载1965次
附件【附件4:《大连医科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科目及参考书目》 - 副本.pdf】已下载6994次
附件【附件5:《大连医科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咨询二级学院联系方式》.pdf】已下载17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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